一、办理对象
张家港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校大学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二、办理条件
1.申请人需为首次成功创业人员;
2.在本市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3.自办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
4.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申请人及带动就业人员均在该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稳定经营满1年后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所需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3.连续1年的纳税申报记录或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经营资金流水;
4.经营场地实景图片;
5.补贴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三个月内有效)和在校参保证明;外地户籍提供居住证或户口簿。
五、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稳定经营满1年后(须在开业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以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携带申报材料原件至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镇(区)人社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镇(区)对材料进行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补贴名单进行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划转至创业实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