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38号
申 请 人:蔡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中止调查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2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3月31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中止调查相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本人举报的案件继续调查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同时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在张家港某路段X号某店铺花费600元购买了口服性保健品(一瓶黄金玛卡一瓶威尔及俩粒无包装蓝色药丸)之后家人服用后出现头晕等不良反应,仔细查看商品,发现几款产品均虚假厂址厂名,没有OTC认证也没有小蓝帽标志,非法添加保健品药品原料,属于非法产品。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向张家港市长热线进行对地址位于张家港市某路段X号的店铺(店名:X)向本人出售的性保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的举报,本人于2024年1月9日得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复:执法人员在前往该店执法时,商家正好在现场交易,违法产品当场扣押,涉案商品进行查封的答复,2024年1月10日张家港市长热线也打电话告知本人同样的回复: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前往该店执法时,商家正在交易数几种非法性保健品,违法现场当场扣押。同年3月5日再次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本人找不到被举报人了,案件终止调查,查封的非法产品也未送检。同年3月20日再次告知本人因为找不到被举报人,案件终止调查,查封的商品也未做检测。申请人对此答复极为不满,24年1月8日举报,到24年3月20日,历史接近快3个月,在现代快检技术如此成熟的情况下,三个月做不了检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5条、第38条对所查扣查封涉案产品进行送检。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明显程序违法,包庇商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售卖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第一时间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继续调查。本人购买的性保健品,大胆推测其原料极有可能大量添加了那非类禁止添加的药品,只要稍做检测即可得出结论。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职能部门,负责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好每一个消费者的投诉、举报,24年1月9日告知申请人他们查获了该商家正在现场交易非法产品,查封了相关的产品,快接近3个月以后被举报人失踪了,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也不具备高度盖然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找不到被举报人不属于法定的不予立案情形,况且三个月时间未对所查封的商品进行检测已经涉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该案理应检测后(商品大概率还有有毒有害物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即使被举报人故意失踪也应有公安机关负责寻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于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的15天内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期15天,但接近三个月的时间里,该案件的调查过程被申请人从未答复过申请人,其答复时时间也已经接近90天,超出法律规定的60日内办结的期限。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未进行充分的认定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回复内容明显不当,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购买商品截图;2.付款凭证;3.电话录音。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2023年12月26日,答复人收到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任务单,为申请人对某镇某路段X号某店铺的举报。答复人于2024年1月9日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该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张家港市某镇某店铺,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蚁力神”“黄金玛卡”“德国黑金刚”“威尔WILL”“增大增粗王”共计5种性保健品,答复人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2024年1月22日,答复人对某店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店门关闭。2月2日,答复人再次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店仍为关闭状态,同日,答复人向某店铺经营场所、经营者户籍地分别寄送询问通知书,后邮件分别为退回答复人处和代签收,该店亦未在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答复人询问调查。期间,答复人多次拨打该店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联系电话,但均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2月27日,答复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的规定,决定中止案件调查。3月5日,答复人电话告知申请人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况。3月6日,答复人收到张家港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指挥平台任务单,为申请人就相同举报事项提起,答复人于3月20日再次电话告知申请人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况。4月3日,答复人现场检查发现某店铺恢复经营活动,答复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的规定,于同日恢复案件调查,并于4月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恢复案件调查的情况。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二、答复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仍在调查处理。2024年1月9日,答复人现场检查发现某店铺正在经营“蚁力神”等共5种性保健品,4月3日,答复人恢复案件调查且已对该5种性保健品进行抽样送检,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综上,答复人在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过程中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对其举报事项仍在处理中,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任务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中止案件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恢复案件调查),张家港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指挥平台任务单、语音通话记录及录音各4份;2.某店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笔录5份,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9日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3份(行政强制措施),询问通知书2份及EMS物流记录,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截图1份,2024年2月1日、2月19日语音通话记录、录像及拨打记录截图,抽样记录5份、委托检验单5份。
经查:2023年12月26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任务单,内容为申请人反映在某镇某路段X号某店铺购买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受理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该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张家港市某镇某店铺,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蚁力神”、“黄金玛卡”、“德国黑金刚”、“威尔WILL”、“增大增粗王”共计5种性保健品,被申请人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对某店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店门关闭。2月2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店仍为关闭状态,同日,被申请人向某店铺经营场所、经营者户籍地分别寄送询问通知书,后邮件分别为退回答复人处和代签收,该店亦未在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被申请人询问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多次拨打该店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联系电话,但均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中止案件调查,并于3月5日、3月20日两次电话告知申请人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况。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发现某店铺恢复经营活动,于4月3日恢复案件调查,并于4月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恢复案件调查的情况。目前该案正在处理过程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任务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中止案件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恢复案件调查),张家港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指挥平台任务单、语音通话记录及录音各4份;2.某店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笔录5份,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9日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3份(行政强制措施),询问通知书2份及EMS物流记录,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截图1份,2024年2月1日、2月19日语音通话记录、录像及拨打记录截图,抽样记录5份、委托检验单5份。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张家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予以立案,在调查过程因当事人无法联系中止案件调查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该中止调查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如申请人认为该中止程序行为违法,可以在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时一并主张程序违法。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