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48号
申 请 人:毛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张家港市锦丰镇永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锋,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582192300838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4月15日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已予受理。
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