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34号
申 请 人:沙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合兴派出所
地 址: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路299号
主要负责人:郑天龙,该所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传唤行为,于2024年3月18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3月25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